冒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半岛在线登录官网    发布时间:2025-01-29 03:41:40

  

冒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如皋市行政中心B座12楼。

  申请人冒某不服被申请人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24年〕皋人社依复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答复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答复牛头不对马嘴。2.应当却没有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杨某的哪些隐私(如身份信息、家庭住址、手机号等)涉嫌不当扩大个人隐私范围,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规定。3.应当却未说明需征求杨某意见,以及杨某不同意便不予公开的理由,违反了条例第15条规定。4.应当却未告知决定只保护杨某隐私权,不保护申请人知情权的理由,违反了条例第36条第3项规定,和《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规定。5.应当却未告知涉及杨某的所谓个人隐私,是不是能够作技术处理外予以公开,违反了条例第37条规定。6.综合平衡各项权益,关于杨某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公开。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皋人社依复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报告立即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做了回复,案涉〔2024年〕皋人社依复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出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皋人社依复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准确。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2024年〕皋人社依复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准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现查明: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报告》,申请事项为:“1、公开杨某名下编号21476XXX号退休养老证,据以从1985年8月计算养老保险保龄的,劳动部门批准其列入劳动计划的政府信息,如:劳动部门的批文、劳动计划内用工审核登记表、体现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劳动合同书、初期计划内正式工或计划内临时工养老保险投保明细表等,提供复印件,邮寄送达。2、如决定不予公开,则书面告知决定不予公开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3、如认为有关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为节约高效,可直接对隐私部分信息作技术处理,如涂黑或留白,而不必经征求杨某个人意见后再决定是不是公开”。被申请人于次日收悉该报告。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杨某邮寄送达〔2024年〕皋人社依告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4年〕皋人社依告第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4年7月15日,第三方杨某向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主要载明: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另附《不同意公开的原因》,主要内容为:“因退休金是个人隐私,涉及到我的个人合法权益,故我不同意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不予公开:1.劳动部门的批文;2.劳动计划内用工审核登记表;3.体现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劳动合同书;4.初期计划内正式工或计划内临时工养老保险投保明细”。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4年〕皋人社依复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杨某名下编号21476XXX号退休养老证”信息,经查询,本机关未保存该信息,原因主要在于退休养老证是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经办机构打印的,只有一份,由退休职工个人持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杨某据以从1985年8月计算养老保险保龄的,劳动部门批准其列入劳动计划的政府信息,如:劳动部门的批文、劳动计划内用工审核登记表、体现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劳动合同书、初期计划内正式工或计划内临时工养老保险投保明细表等”信息,本机关未查询到有关杨某劳动部门的批文、劳动计划内用工审核登记表。但查询到部分有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合同鉴证章的劳动合同书和其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机关向杨某本人征求了意见,杨某明确说退休金是个人隐私,有关信息涉及其个人合法权益,故不同意向你公开该信息。本机关在对你申请的上述信息审查后认为若公开该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及答复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杨某名下编号21476XXX号退休养老证”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具体到本案,因退休养老证是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出具,由退休职工个人持有的证件。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答复称未保存该信息,合理可信。

  其次,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杨某据以从1985年8月计算养老保险保龄的,劳动部门批准其列入劳动计划的政府信息,如:劳动部门的批文、劳动计划内用工审核登记表、体现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劳动合同书”事项。《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相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了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包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上述三项信息均属于人事档案的内容,人事档案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明,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我国对人事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查阅等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应当严格遵循《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经查找第三方杨某的人事档案,确认未保存有劳动部门的批文、劳动计划内用工审核登记表,告知申请人未查找到该两项信息,并无不当。即便被申请人从杨某的人事档案中获取了该两项信息亦应该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从杨某人事档案中获取的案涉劳动合同书,基于人事档案的特殊性,被申请人经向杨某征求意见后决定不予公开,并未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亦无不当。

  再者,关于申请人申请人公开的“初期计划内正式工或计划内临时工养老保险投保明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企业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参保人员及其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初期计划内正式工或计划内临时工养老保险投保明细表”,属于第三方杨某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该类信息予以保密。被申请人经向杨某征求意见后,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亦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收悉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报告》,于2024年7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扣除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15日向第三方杨某征求意见的期限,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程序亦合法。

  维持被申请人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的〔2024年〕皋人社依复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冒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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